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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对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发表时间:2023-11-06 16:38
劳动争议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可能会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从而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但当事人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不服时,能否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接下来,将依照行政复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的基础上,针对“对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这一个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01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石某华因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8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某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实质是对案涉工伤认定不服,应当依据工伤认定的规定来处理。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责令人社部履行法定职责。

02
争议焦点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5年4月1日作出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石某华认为:其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实质是对案涉工伤认定不服,应当依据工伤认定的规定来处理。

人社部认为:石某华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并建议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无不当。

03
再审法院观点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石永华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社部责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改正)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5年4月1日作出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但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不具有撤销(改正)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的法定职责。人社部认为石永华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并建议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无不当。一、二审认为石永华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裁定驳回其起诉,亦无不当。

综上,石某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04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石某华的再审申请。

05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五)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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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并不在行政复议罗列的受理范围内,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属于第六条第十一项中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主体、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主体上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是行政机关?首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人员并不仅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人员构成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由行政部门和非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其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特征。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是从事包括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的国家行政事务,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法定职责、通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不具有上述特征,仅是对鉴定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而不具有对鉴定申请人进行行政管理,也不具有法定或授权的对鉴定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

二、从行为上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是否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是专业的鉴定意见。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是由专家组作出的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根据专家组作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由此可见,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实际上是根据专家组的专业知识、鉴定能力等作出对被鉴定人劳动能力的认定,而不是根据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对被鉴定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并不会决定被鉴定人的权利或义务。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既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就不会决定被鉴定人的权利或义务。换句话来说,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只是专家对于被鉴定人劳动能力现状的判断、决策,这种鉴定意见是一种对客观事物的认定和描述,对劳动争议并不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而只是提供给案涉相关人员的一种参考意见。

三、对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个人或单位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同时,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中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事项。

综上所述,对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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