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嘉合说法丨“网络刷单”或将构成“诈骗罪”

发表时间:2023-11-06 16:37
#头条
薅羊毛构成犯罪?

当前,互联网平台公司为了吸引商户和消费者,较为普遍地采用补贴的方式来积累资源,补贴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发红包,有的发优惠券,还有的送积分等。不管是哪种形式的优惠,商家都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

然而,互联网上也同时出现了一些专门盯上了这一“商机”的人,他们利用互联网,在网络上建立群组,分享信息,一旦看到哪个商家有利可图,有漏洞可钻,便一拥而上,网络上称之为“薅羊毛”。

“薅羊毛”本身其实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的“代名词”,那么,究竟又是怎样的“薅羊毛”方式,行为人才有可能将会构成诈骗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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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分析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浙0602刑初427号

犯罪事实

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杨斌、张齐二人经合谋,先后在安徽省桐城市桐城电商大厦、合肥市包河区××栋××单元××室内,通过被告人张齐建立的QQ群(群名为“苦苦交流群”),以“兼职刷单”的名义,吸引下家被告人王涛杰、张烨、陆聪、刘金涛等人进群,并在群内发布套取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新用户红包(即“薅羊毛”)的教程。下家按照教程,通过恢复手机出厂设置等方式,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手机号,反复注册淘宝账号,骗取淘宝平台派发的面额为人民币10-20元不等的现金红包。同时,被告人杨斌会在提前购买的淘宝店铺中上架与红包面额相等的虚拟商品,并由被告人张齐将该商品的链接发布在QQ群内,下线使用套取的红包进行刷单交易。淘宝平台误认为存在真实交易,将红包返现打入该店铺账号后,被告人杨斌使用返现购买话费券,并将话费券通过“玖玖收”平台套现,所得钱款再由被告人张齐按照与下家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至少骗得人民币608501元。

裁判理由和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斌、张齐、蒋建国、麦砚明、肖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杨斌、张齐骗得人民币608501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蒋建国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麦砚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7037元属数额巨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肖辉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9233元、张烨诈骗金额为26323元属数额较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余人员不进行赘述)


02

律师分析
(一)行为定性--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薅羊毛的行为均具有欺骗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本案被告人利用淘宝风控的滞后性,在店铺被封前,通过“刷空单”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批量完成套现行为,本质是对淘宝进行欺骗并获得了经济利益,该行为违背了淘宝营销活动设立的初衷和本意。

2)本案被害单位淘宝公司陷入认识错误。淘宝将发放红包的条件设置好后输入到系统,系统根据指令,对满足领取红包条件的新用户作出相应处分的结果,但本案被告人通过一定的手段掩盖了真实情况,虚构符合预设条件的表象,从而获得了经济利益,其本质上并不符合被害人淘宝的真实目的。本案中表面是欺骗了计算机系统,而实质上是欺骗了对系统设置同意处分条件的淘宝公司

3)淘宝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产生财产损失本案中的被害人淘宝公司存在一个判断、识别的过程,其基于被告人注册的是新用户这一错误认识而发放红包券,具有处分的意思表示。被告人通过冒充成为淘宝新用户获得利益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淘宝真正的营销目的,侵害了淘宝的经济利益。

故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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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特殊情形。电信网络诈骗除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以外,应同时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的特征。

“网络刷单”属于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符合技术性特征;同时,在线招募下线,骗取淘宝公司,全程无需面对面接触,符合非接触性特征;诈骗活动中利用qq群的方式进行联络,符合远程性的特征。虽然诈骗的被害单位仅仅是淘宝公司,但行为人的行为均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故诈骗数额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的金额予以认定。

(三)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全国各地统一标准,而普通诈骗罪,各个地区的犯罪数额标准则有所不同。)

(四)关于本案“主从犯”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由此可见,主从犯的区分是按照行为人参与环节所起到的作用大小进行判断。

因此,该案审理的法院认为“各行为人之间有明确分工,有人负责寻找淘宝店铺,上架虚假商品链接,确定分成比例,将红包转换成现金进行分成;有人负责组建qq群,招揽业务,发布分成比例,发布教程,给下家返现;其余人通过刷机注册淘宝新用户领取红包,在店铺进行套现活动。所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系一整体,分工明确,在整个诈骗的过程中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共同造成被害单位损失后果的发生。因此,根据各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及作用分工,不予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诈骗金额进行量刑。”


03

结语

“薅羊毛”本身并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财物进行“薅羊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则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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