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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鸵鸟到底是不是国家保护动物?

发表时间:2024-05-24 09:16作者:廖毅 覃江琳

作者:廖毅律师 覃江琳实习律师





近期,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接到的一起咨询与动物有关,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人会对鸵鸟是否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产生疑问。接下来,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针对“鸵鸟到底是不是国家保护动物?”这一个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0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对本条规定的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02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对鸵鸟进行明确区分,即鸵鸟是野生鸵鸟还是人工繁育的鸵鸟。现行法律法规针对野生鸵鸟与人工繁育的鸵鸟还有不同的规定。

其次,野生鸵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1973年6月21日在美国华盛顿通过,1975年7月1日生效。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决定加入该公约,公约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生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其管辖的物种分为三级,分别列入三个附录中,该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中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分别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适用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该公约附录I中,鸵鸟科(Struthionidae)中非洲鸵鸟(Struthio camelus)【仅阿尔及利亚、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马里、毛里塔尼亚、摩洛哥、尼日尔、尼日利亚、塞内加尔和苏丹种群;其他所有种群都未被列入附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故按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野生鸵鸟属于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其三,人工繁育的鸵鸟不属于保护动物,但人工繁育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根据《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公布的情况来看,鸵鸟(Struthio camelus)在名录中,这意味着,鸵鸟属于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因此,人工繁育鸵鸟通常要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03
总结

     综上,对于鸵鸟是否为国家保护动物,需要区分鸵鸟的种类。野生鸵鸟属于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人工繁育的鸵鸟则不属于保护动物,但人工繁育鸵鸟通常要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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