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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315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这些你“权”知道吗?

发表时间:2024-05-24 09:20作者:廖毅 覃江琳

作者:廖毅律师 覃江琳实习律师

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而激发消费活力离不开法律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那么,作为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这些你“权”知道吗?接下来,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将在结合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让您用一张图就明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有哪些属于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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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九个主要权利,依次是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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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一

















2021年4月3日,孙某在网购平台上仲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某品牌幻影蓝色手机,并向店铺客服确认手机为全新。收到货三个月后,手机黑屏,无任何显示。孙某将手机送至售后维修服务中心进行故障检测。经检测,该手机实际为该品牌魅焰红色,有明显私拆私修迹象,已无维修价值。孙某与仲某多次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仲某返还手机价款并三倍支付赔偿。

仲某明知其销售的是翻新后的旧手机,不仅在网络店铺上作为正品新机销售,且向孙某承诺手机系全新,前述行为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仲某返还孙某手机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合计4952元。

















03
法律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真情的权利,所谓的知悉真情,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翻新机与正品新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外观,这是因为翻新工作一般是针对外观,内部翻新也主要是更换电池,总之,翻新机的质量并不能得到完全保证,生活中也存在以次充好的翻新机。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部分消费者贪图便宜购买翻新机的情况,但那是以消费者知晓其购买的系翻新机为前提。但在本案中,仲某作为手机网店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是翻新后的旧手机,但仍然将翻新旧手机当做正品新手机来销售,且对消费者孙某进行了承诺,这种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孙某对于手机的质量、性能等情况的知情权。

      同时,对于消费者孙某来说,如果孙某在购买手机时知晓其购买的实际上是翻新机,孙某可以选择不购买,或选择以翻新机的对应价格购买,但是在仲某的承诺下,其认为购买的是全新的手机,也按照全新手机的价格支付给了仲某,在这种情况下,仲某侵害的是孙某的公平交易权,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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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原告张某常年在被告某健身公司处健身。2020年11月下旬,原告在女更衣室更衣时,一成年男子突然进入女更衣室。原告等人反映后,被告公司未能完善管理措施。2021年5月27日,原告在女更衣室更衣时,再次发生成年男子闯入事件。随后,原告丈夫与店长沟通,再次要求加强管理,但被告在设备和管理上仍没有改进。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本案中,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被告处场馆进行健身活动,被告应当为其提供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女性更衣室属于女性的私密空间,原告在此更衣时,一年内两次遭遇成年男性误入女性更衣室,其身体隐私受到严重侵犯,被告的管理存在一定瑕疵。在原告向被告反映情况,表达要求整改的意愿后,被告仍未能采取积极行动,加强更衣室入口管理,阻止男性顾客进入女更衣室,以致原告遭受隐私侵害的潜在危险无法消除。被告怠于处理的行为存在过错,应认定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结合原告受侵害程度、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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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健身房的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私密、安全的健身环境,而更衣室作为健身房内的一个部分,自然也属于健身房经营者的管理范围内。在本案原告经历两次成年男子闯入女性更衣室并与健身房进行沟通协商的情况下,经营者在消费者反映后仍怠于处理,未加强更衣室入口管理,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因此,本案中健身房经营者的行为实际上使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存在管理健身房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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