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嘉合说法丨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未能及时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发表时间:2024-05-24 09:19作者:廖毅 覃江琳

作者:廖毅律师 覃江琳实习律师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招投标项目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或者中标人因为各种原因拖延甚至拒绝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此类情形往往伴随相应纠纷产生,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一般情况下很难协商解决,彼此之间对责任承担的认知和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今日,为了让大家更深入理解和认知相关法律知识,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将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就“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未能及时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01
案情概述

原告A公司诉称:2021年12月,原告A公司参与被告B公司电梯展竞标项目并于2022年3月18日确定中标。此后双方展开合同细节的磋商也已达成一致意见,与此同时原告积极履约并相继出具3D设计效果图(11稿)、施工图(初版)及美工图(初版),上述工作成果均已获得被告认可。后应主办方要求,被告B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原告出具《2022年中国国际电梯展览会报馆授权书》,授权原告进入展馆进行展台的搭建和产品的布置工作。2022年10月9日,被告突然以中国国际电梯展览会将延期为由,要求原告暂缓设计和报馆工作,并拒绝签订原合同,也不同意支付原告为准备履行原合同所产生的费用73,000元。原告无奈唯有委托律师并先行支付了律师费7,000元。被告在与原告缔约合同的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原告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A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B公司支付报馆事宜产生各项费用73,000元(其中设计费48,000元、施工图设计费10,000元、美工设计费10,000元,人工成本5,000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损失7,000元。

被告B公司辩称:双方确实存在洽谈合作,但是展会因举办方通知延期,属于不可抗力,非被告可控范围。后续,双方仍旧可以继续合作,但是就价格方面存在协商空间。展会又重新确定时间后,被告也邀请原告投标,但原告拒绝,因此对于合同无法成立并履行系双方共同原因造成的。原告诉请中要求的损失均无相应的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故不应予以支持。

02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B公司就其电梯展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对外发出要约邀请,原告A公司于2022年3月中标。后续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对电梯展的效果图及施工图等进行设计,在修改数次后,向被告交付了相关图纸;还就被告提出的其他如屏幕、展会位置变更等情况,积极予以回应,提出相应解决方案。被告在沟通中亦对原告的多数工作予以了认可,还向原告提供了相应报馆资料。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本院认为通过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合同应自中标通知书达到中标人时成立,书面合同文本只是进一步的确认形式,尤其是本案中,双方已用自身行为在实际履行展台服务合同的情形下,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已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本案中,不论是中标时还是合同文本中,合同价格均已确定为440,000元;2022年9月,被告的人员全某某还在微信中进一步表示公司已经批示了费用和方案;然被告在正式签订书面合同时,却要求减少价款,系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显然违背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综观本案,原告已为项目履行作出了一系列积极的努力,被告却单方违背承诺,导致书面合同未能签订,后续还将该项目再次招标竞价并交由其他公司制作,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述情形均构成违约。就被告辩称的意见,首先本院认为电梯展目前已举行完毕,故不存在其所述的不可抗力情形,其次被告将案涉项目再次招标竞价,其中的图纸、价格等与前次招标均有不同,系新的要约邀请,原告同意报价的行为,并不能否认前述承揽合同的效力,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关于损失的具体金额,结合原告的工作内容、合同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过错程度等,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请金额略高,故酌情下调至60,000元;就律师费,本院认为仅在书面合同中有约定,未在招标文件等材料中体现,故本院不予支持。

03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公司1损失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某公司1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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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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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法律分析

首先,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属性、合同效力和以往的裁判规则。对于其法律性质和裁判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大多数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认为“中标通知书”不完全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的“承诺”,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但招投标因其特殊性,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仅是告知中标人享有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和权利,而不是合同关系的成立。以往裁判时会认定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显然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典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依法应当对原告的信赖利益进行赔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系司法裁判规则的重大转变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角度,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行为应为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应为要约,经评标后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为承诺,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将来成立本约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该条可以看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本案中招投标文件对合同内容已有明确记载,故应认为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双方当事人已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该合意与主要目的为签订本约合同的预约合意存在区别,应认为合同在中标通知书送达时成立。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签订的书面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因此应为合同成立后法律要求的书面确认形式,而非新的合同。

最后,由于中标通知书送达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成立,经法院查明系招标人原因导致未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可以认定招标人已然违背该项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本案中,被告作为招标人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显然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典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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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相对方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投标人与中标人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来确定合同内容,任何一方违背该项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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