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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提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对方拒绝作亲子鉴定就一定会支持己方主张吗?

发表时间:2024-05-24 09:25作者:廖毅 覃江琳
亲子关系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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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夫妻双方就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或否认产生分歧争议的情形,而且在这类纠纷中不少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存在误解,甚至个别朋友还会坚持认为只要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就应当支持己方的主张成立。为了让大家更深入理解和认知相关法律知识,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将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就“提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对方拒绝作亲子鉴定就一定会支持己方主张吗?”这一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NO.1

案情概述


    李某虎与陈某波曾于1998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后于2006年8月28日离婚,又于同年11月30日复婚。陈某波于1999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李某某。2022年7月,李某虎经深圳某基因公司鉴定,得知李某某与李某虎没有血缘上的亲子关系。2022年12月12日,在李某虎起诉离婚过程中,陈某波否认其与李某某具有亲子关系,同时李某某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虎认为陈某波、李某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为此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否认李某虎与李某某的亲子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陈某波与李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3.诉讼费由陈某波、李某某负担。

NO.2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李某虎主张否认其与李某某的亲子关系,现李某某拒绝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结合本案,李某虎虽提供了有关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具有证明力,即李某虎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与李某某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相反***的户籍信息显示,李某虎与李某某为父子关系,***的户籍信息具有证明身份关系的法律效力,则李某虎与李某某之间具有亲子关系。李某虎的该项主张,缺乏必要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虎主张确认陈某波与李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起诉,已另行裁定。

NO.3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虎要求否认其与李某某的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O.4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NO.5

法律分析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可能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作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法律明确为“可以”,而非“应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需要结合原告提交的相应证据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再依法进行裁判,并非所有此类纠纷都绝对支持或绝对不予支持,例如(2022)豫1621民初1118号中因为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与李富子女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亲子关系诉讼,必须严格规范诉讼条件,否认亲子关系需要有“正当理由”,该“有正当理由”是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限定条件。该限定条件要求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提起亲子关系否认诉讼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认定,应当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进行认定,并非任何时候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都能得到支持。例如,若出轨方主动提出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意图凭该亲子否认判决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势必将会对与孩子有浓厚情感的无过错方和孩子造成不公。此种情形下,如果法院支持出轨方否认亲子关系,无异于间接肯定了出轨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婚外性行为,这明显有悖公众朴素的道德共识,也有违法律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义务,对于原告提供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对方不认可,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法院不能采取强制的方式强迫对方到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系其自行委托鉴定的,检材来源和程序亦难以排除合理怀疑,故其向法院提交的鉴定报告真实性无法确定,又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法院依法未采信该鉴定报告。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在妻子受胎期间,有明显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同居的事实;二是丈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包括子女和其他人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子女和其他人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四是李某虎与李某某不存在血缘关系的亲子鉴定报告。本案中,李某虎未能向法院提供以上证据,其诉讼请求缺乏必要证据,故而法院未予支持。

NO.6

裁判规则总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否认对方与孩子亲子关系之诉,对方不认可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原告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推定否认亲子关系,法院应不予支持。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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