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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能否要求分割?

发表时间:2024-05-24 09:09作者:廖毅 覃江琳

作者:廖毅律师、覃江琳实习律师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同居生活的现象较为普遍,也由此容易引发相关纠纷。其中,很多当事人都会将注意力聚焦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事宜上。为了让大家更深入理解和认知相关法律知识,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将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就“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能否要求分割?”这一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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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2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同居期间购买的理财产品相应价款25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存款35000元由二人平分,由原告分得17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相识,2017年10月至2020年12月原、被告同居,2021年1月分手。2017年10月11日原、被告购买小型汽车一辆,该车登记所有人系被告,现车辆由被告出售。购车款系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向原车主转账20000元,另支付现金4000元,共计24000元。2020年1月被告用二人的积蓄购买理财产品(价值50000元),该理财产品应由原、被告平分,被告应向原告返还25000元。2020年双方共同积蓄35000元存放在被告处,现请求存款由原、被告平分,由原告分得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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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本案中同居期间原、被告共同购买车辆,原告支付购车款24000元,属于共同财产,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购车款12000元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同居期间被告购买50000元理财产品,根据双方通话记录,被告承认该50000元理财产品属于共同财产,故本院认为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同居期间购买理财产品价款25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同居期间双方存款35000元要求分得17500元,经查被告在中国银行存款23790元及中国邮政储蓄存款9980元,因双方对上述款项未约定,因此该款项属于被告个人财产,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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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37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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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一、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律分析

首先,同居关系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亦称“未婚同居关系”。在我国,未婚同居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未婚同居关系本身归属于道德评价范畴,法律并不介入其中。但是,因未婚同居而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未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属性质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在同居期间,同居双方基于共同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双方对此均享有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

其次,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分割财产,但只能要求分割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或共同合法获取的财产。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现原告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对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一般共有处理即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为其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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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在同居期间,同居双方基于共同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双方对此均享有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未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属性质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只能要求分割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或共同合法获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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