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嘉合说法丨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应当依申请公开查阅房产测绘报告?

发表时间:2024-01-16 15:54作者:廖毅律师


不动产问题


现实中,一些单位、个人往往会基于实际需要,向相关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等提出查阅或申请公开包括具体房产测绘报告在内的不动产初始登记材料,但是却也有少数朋友因为对法律法规认知错误而造成对象、程序、材料等具体事项上的错漏,导致相关申请未果。今天,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将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就“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应当依申请公开查阅房产测绘报告?”这一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案情概述



原告A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向被告B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A小区的房产测绘报告,但被告以房产登记信息及房屋登记资料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向被告公开该小区的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秘密,也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且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负有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的职责,有了解本小区房产测绘情况的必要,被告应当依法向其公开。原告为维护自身的知情权,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确认被告不向原告提供A小区房产测绘报告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向原告提供A小区房产测绘报告;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申请A小区房屋测绘报告和A小区物业管理用房资料,被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书面答复,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理由如下:一、房屋测绘报告属于房屋登记资料,被告无职权公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屋测绘报告属于房屋登记资料。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房屋登记职责和人员编制划转方案》的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房屋登记的职责已完整统一划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直属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管理。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房屋测绘报告时,被告已经将房屋登记资料移交给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管理,被告无职权进行公开。二、关于原告申请的A物业管理用房,被告对该项申请已经作出了书面答复。《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6.2.1的第(一)项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被告根据上述规定,书面告知原告可以凭业主代表身份证明、业主委员会介绍信等相关资料,到被告直属事业单位B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查询A小区中业主共有部分的登记情况,并详细告知了该管理中心的地址、楼层以及办理业务的具体窗口。综上,被告已经积极履行了其法定职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房产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资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向被告提出公开“A小区房产测绘报告”的申请亦符合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被告在对原告作出的《关于A小区业主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中,针对原告要求向其公开“A小区测绘报告”的申请事项,以申请内容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缺乏法律依据,该项答复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因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A小区房产测绘报告”涉及因政府职能调整导致的房屋档案资料交接等问题,相关档案资料尚需被告进行调查落实,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予提供A小区房产测绘报告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向其公开“A小区房产测绘报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调查落实后,针对原告要求向其公开“A小区房产测绘报告”的申请,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B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A小区业主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第一项。

二、责令被告B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针对原告A小区主委员会要求向其公开“A小区房产测绘报告”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法律分析



一、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条 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法律分析

首先,仅以桂林市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二、四条规定,U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桂林市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市政告字〔2016〕7号)的相关规定,桂林市本级(不含临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业务。故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相应权利主体有权依法申请获取、查阅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竣工规划验收建筑面积测量报告,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变更批准文件,经济技术指标表,楼栋的立面图、平面图、剖面图,分割测绘图纸,总平面图,房产面积测绘报告,套内及公用建筑面积位置示意图等相关政府信息。

其次,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修正)》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故而,相关权利主体申请公开的房屋测绘报告(房产详细测绘分摊数据)依法应当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权依法告知相关权利主体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查询。

第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相关权利主体申请公开的房屋测绘报告(房产详细测绘分摊数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四(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但有可能涉及到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具体是否涉及还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结合个案实际查询资料所载明的内容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房屋测绘报告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而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申请人作为权利人应当仅限于查询与权利人本人相关的档案信息资料。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否则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即法院最终或确认贵单位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最后,并非权利人的全部申请事项都会有所结果、达成所愿。例如,相关权利主体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经具体职能部门检索,确认该部门未获取、掌握该信息,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且客观上不可能提供上述政府信息(可参考(2019)沪7101行初616号、(2019)沪7101行初811号);相关权利主体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该信息并非作为被告的具体职能部门的职责(可参考(2020)京01行终365号);相关权利主体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经具体职能部门检索,不属于作为被告的具体职能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且尚未产生(可参考(2019)苏8602行初2号),等等。

综上所述,相关权利主体有权依法向具体职能部门申请公开或查阅相关政府信息,但申请人作为权利人应当仅限于查询与权利人本人相关的档案信息资料。同时,对于具体申请公开或查询的条件、程序等在各地有所不同,故而在具体申请公开或查询时,还应结合当地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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