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嘉合说法丨1张图让您明白饲养烈性犬存在的3个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23-11-03 17:45
恶犬伤人


近日,发生在成都崇州一小区的犬只伤人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小女孩的伤情也让大家时刻牵挂。该事件随即引发的讨论和热议仍在持续,不同观点的交流探讨也给了大家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契机。在实践中,各地方对于烈性犬认定的名录并不一致,我们也经常会在实际生活中产生困惑:饲养烈性犬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为了使大家进一步了解饲养烈性犬存在的法律风险,笔者将对这个问题从饲养烈性犬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答疑解惑。
PART1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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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当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作为动物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对于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考虑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2.行政责任

就行政责任而言,动物饲养人在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时,将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就广西地区而言,《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2016修订)》第二条规定了禁养犬区,同时,第三条规定明确了根据养犬区域的不同,养犬需要经过县级公安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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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性犬示意图)

2022年7月1日,《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在该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烈性犬和大型犬犬只品种,因此,在桂林,饲养犬只的品种是否为烈性犬,需要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该条例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根据《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饲养人在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的行政处罚。根据《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饲养人在一般管理区内对烈性犬和大型犬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3.刑事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言,结合以往的司法裁判案例,动物饲养人可能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主要集中在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认定要视情况而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能够证明动物饲养人因管理不善而具有严重的过失或放任,或者能够证明在饲养烈性犬过程中曾经发生过甚至多次发生过咬人、伤人情况,但动物饲养人仍对犬只不加以约束的,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动物饲养人可能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则还需要关注动物饲养人因为自身的过失行为是否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如构罪,则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有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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