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嘉合说法丨家事纠纷中探望权行使的困境与出路

发表时间:2024-09-12 11:48作者:廖毅 覃江琳

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随着社会变革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家事纠纷中探望权的问题日益凸显。本文旨在探讨探望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文章首先分析了探望权在法律层面的界定与实践中的挑战,接着从法律、心理和社会三个维度深入剖析了探望权行使困难的原因,最后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探望权;家事纠纷;司法实务;困境与出路

01


引言

       在当今社会,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和家庭关系的复杂化,探望权问题逐渐成为家事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探望权不仅关乎个人情感的满足,更涉及到儿童权益的保障和家庭关系的和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面临诸多困境。本文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这些困境的成因,并结合案例分析,提出有效的解决路径。

02


探望权的法律界定与实践挑战

       探望权,这一法律概念,特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所享有的与其子女进行见面和交流的权利。它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深厚情感需求的体现。这项权利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亲子关系的连续性和子女的最大利益。然而,尽管法律有所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探望权的行使却经常面临多方面的制约和挑战。

(一)法律层面的挑战

1.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性:

          探望权细节的缺失: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为探望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但在探望权的具体实施细节上,如探望的方式(是否包括电话、视频等远程方式)、可接受的探望时间(如工作日、周末或节假日)、探望的频率(每周、每月或每年几次)等,并未给出详尽的规定,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父母双方可能因理解差异而产生冲突。

探望时间和频率的不确定性:法律同样未对探望的时间和频率给出明确指导。父母双方在协商探望安排时,常常因个人理解和对子女关心程度的不同而产生分歧。例如,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对孩子的深切思念,希望每周有固定的探望时间以保障与子女的持续联系;而另一方可能考虑到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安排,希望限制过于频繁的探望。

争议解决的困境: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指导原则,当双方对探望安排产生争议时,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在介入调解或裁决时也面临困难和挑战。这不仅加剧了双方的矛盾,也可能对子女的成长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2.强制执行探望权的难度

情感与法律的冲突:探望权争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纠纷,它涉及到深层次的情感联系和人际关系。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法院在强制执行上面临着情感与法律的复杂交织。简单的强制执行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对子女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

儿童意愿的尊重与保护:法院在执行探望权时,必须优先考虑儿童的心理健康。如果儿童对探望表示出抵触或不安,法院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有的儿童可能因为与某一方父母的过往经历,对探望产生恐惧或排斥心理。这时,法院需要在保障探望权和尊重儿童意愿之间寻找微妙的平衡。

执行方式的局限性与复杂性在司法实务中,即使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探望方的判决,执行过程中仍可能遭遇重重阻碍。由于探望权的特殊性质,传统的强制执行方式(如查封、扣押财产等)并不适用。法院需要采取更为柔和、人性化的执行手段,如调解、劝导、心理干预等手段来促进双方的合作与沟通。这无疑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还需密切关注儿童的反应和变化,以及时调整执行策略,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影响。

(二)实践中的挑战

1.家庭关系的复杂性

情感与经济利益的纠葛:离婚后,原本和谐的家庭关系被打破,夫妻之间可能因为过去的情感纠葛、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以及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产生深刻的矛盾和不满。这些未解决的冲突会直接影响到探望权的实施。

报复性行为影响探望权行使:在一方感觉离婚过程中受到不公对待时,他们可能会通过不配合探望时间的安排、故意制造障碍或直接在孩子面前诋毁对方,从而影响探望的顺利进行。例如,若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感觉受到不公平对待,就可能会采取阻碍或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行为,作为对另一方的报复。

实际案例的反映:在不少探望权纠纷案例中,可以发现家庭关系的复杂性是导致探望难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当双方无法理性处理彼此间的矛盾和分歧时,探望权往往成为争夺的焦点。

2.子女的意愿与选择

子女成长中的自主性:随着子女的成长,他们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性逐渐增强。在探望权问题上,子女的个人意愿和选择变得越来越重要。

子女拒绝探望的情况:有时,子女可能因为与某一方父母感情疏远,或者对探望的时间、方式、环境等安排感到不满,而拒绝接受探望。这种情况在实际案例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子女进入青春期后,他们的反叛心理和自主意识可能使得探望变得更加困难。这种情况下,即使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探望权,实际执行也会因为子女的抵触而变得复杂。

探望权与子女心理健康:当子女拒绝探望时,这不仅会对行使探望权的父母造成情感上的伤害,还可能对子女的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需要细心考虑并充分尊重子女的真实感受和选择,避免强制执行探望权对其造成进一步伤害。

03


探望权行使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因素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现行法律对探望权的具体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在操作细则方面。这种模糊性不仅导致当事人对探望权的理解存在分歧,也使得法院在判决和执行过程中面临困难。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各方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利益出发,导致探望权的行使变得复杂和争议不断。

法律执行的难度:即便在法律判决明确了探望权的情况下,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可能遇到诸多难题。例如,如何确保探望过程中儿童的心理和情感不受伤害,如何在探望权受到侵犯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强制执行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探望权的法律保障并不总是能够有效实现。

(二)心理因素

离婚后情感隔阂:离婚往往伴随着深刻的情感纠葛和矛盾。这些负面情绪可能导致双方在探望权问题上产生严重的分歧和冲突。一方可能出于报复、防范或嫉妒等心理,故意阻挠或限制对方的探望权。这种心理隔阂是探望权行使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子女心理问题与抵触情绪:家庭变故,尤其是父母的离婚,往往对子女造成深远的心理影响。子女可能因为对家庭破裂的不解、对某一方父母的怨恨或对新生活环境的不适应而产生心理问题。这些心理问题可能表现为对探望的抵触情绪,使得探望权的行使变得更加困难。例如,子女可能会拒绝见面、表现出冷漠或敌对的态度,甚至采取逃避或反抗的行为。

(三)社会因素

社会偏见与误解:在某些社会文化和传统观念中,离婚仍然被视为一种不幸或失败,伴随着对离婚家庭的偏见和误解。这种偏见可能影响公众对探望权的看法和态度。例如,一些人可能错误地认为离婚后双方应该彻底断绝联系,从而对探望权持消极或反对的态度。这种社会观念对探望权的正常行使构成了无形的障碍。

        缺乏社会支持:目前,社会对离婚家庭及其子女的支持体系尚不完善。例如,缺乏专业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来帮助家庭成员处理离婚带来的情感和心理问题。这种支持的缺失可能导致家庭成员在探望权问题上更加固执己见和难以妥协,从而加剧了探望权行使的困境。

04


实务典型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务中,探望权行使的争议案件屡见不鲜。这些争议往往围绕着探望权的频率、方式、时间以及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核心问题展开。以下是对几个真实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探望权行使中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挑战。

案例一:徐某与胡某离婚案

案例背景:徐某与胡某离婚后,女儿随母亲徐某生活。双方因探望权问题产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每月有两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4时可以探望女儿。然而,徐某以女儿被胡某接走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坚决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某拒绝执行法院关于探望权的判决。这既涉及到法律判决的权威性,也牵涉到如何平衡父母探望权与子女最佳利益之间的问题。

法院观点: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以及孩子的最佳利益。在判决中明确了胡某的探望权,并规定了具体的时间和方式。法院认为,胡某作为父亲,有权在离婚后继续探望女儿,这是基于亲子关系和法律的规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胡某每月有两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4时可以探望女儿,并要求徐某对此予以协助。然而,徐某拒绝执行这一判决。

反映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挑战:此案反映了探望权执行中的困难,尤其是当一方坚决不执行探望权判决时,法院应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判决得到执行。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平衡探望权与子女最佳利益之间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更多的细化和具体的执行措施来保障探望权的实现。

案例二:林某与凌某离婚案

案例背景:林某与凌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儿子随母亲生活,同时判决凌某每月可探望儿子两次。然而,由于判决过于模糊,未具体规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困难。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判决的模糊性导致探望权执行困难。这引发了关于探望权判决需要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讨论。

法院观点: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可能未能充分考虑到探望权判决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判决中仅规定了探望的次数,但未对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进行明确,这导致了后续的执行困难。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凌某每月可探望儿子两次,但由于判决的模糊性,使得这一权利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得到保障。

反映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挑战:此案凸显了探望权判决需要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性。模糊的判决不仅不利于执行,还可能引发更多的争议和冲突。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需要更加细致地考虑探望权判决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

案例三:周某与邓某离婚案

案例背景:周某与邓某离婚后,法院判决邓某在抚养女儿期间应配合周某每月探视2-3次。然而,在暑假期间,周某未按照约定及时将女儿送回,甚至将邓某的手机号码列入黑名单,导致邓某无法与其联系,影响了邓某及女儿的正常生活。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人滥用探望权,侵害了被执行人及子女的利益。如何界定和防止这种滥用行为成为关键问题。

反映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挑战:此案反映了现行法律在探望权滥用方面的空白。当权利人滥用探望权时,如何制定和执行相关规定以防止探望权的滥用是一个实际挑战,这需要平衡权利人的探望权及子女的正常生活权益。

05


探望权行使的出路与建议

针对探望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出路与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定

首先,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明确探望权细则,进一步详细规定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探望的时间安排、频率以及地点等。例如,可以设定每月至少一次的探望频率,每次探望的时间长度和具体时段也可以做出合理规定,如每周六的下午2点至5点。同时,探望的地点应确保安全、便利,可以是公共的儿童游乐场所、图书馆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地点。

其次,对于故意侵犯探望权的行为,法律应强化法律制裁措施,加大制裁力度。除了传统的警告、罚款等措施外,还可以考虑引入更严厉的处罚,如限制侵权方的某些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以确保探望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应建立快速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使受害方能够及时获得法律帮助。例如,对于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对方探望的行为,可以设定罚款、社区服务等处罚措施。同时,应确保这些制裁措施能够有效执行,以维护探望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心理辅导与干预

首先,针对离婚家庭,政府或社会组织可以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服务。这些服务可以包括家庭关系咨询、情感疏导等,帮助家庭成员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和个人情感问题,减少因情感纠葛而对探望权行使产生的负面影响。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家庭咨询热线或在线平台,为需要的家庭提供即时的心理支持。

其次,学校和社区应加强对离婚后子女的心理健康关注。通过定期的心理测评、个别辅导等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他们可能因家庭变故而产生的心理问题。对于出现心理问题的子女,应提供个性化的心理干预和治疗方案,以确保他们能够正常接受探望并健康成长。同时,可以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帮助子女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家庭的变化,从而更积极地参与探望活动。

(三)提高社会认知度

首先,通过媒体、社区活动、学校教育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探望权的宣传教育。可以制作和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公益讲座或研讨会等,宣传内容可以包括探望权的重要性、法律规定以及成功案例等,旨在提高社会对探望权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同时,应强调探望权对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开展反偏见教育,消除社会对离婚家庭的误解和歧视。

其次,政府和社会组织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探望权的保障工作。政府、社区、学校以及民间组织等可以共同合作,为离婚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应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并解决探望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保障机制。例如,可以设立志愿者项目或基金,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探望权的监督和执行中来。同时,也可以与企业合作,开展公益活动或提供资金支持,共同推动探望权的顺利实施。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期望形成一个更加包容、理解和支持离婚家庭的社会氛围。

06


结论

探望权是家事纠纷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儿童权益的保障和家庭关系的和谐。本文从法律、心理和社会三个维度深入分析了探望权行使的困境及其成因,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建议。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心理辅导与干预以及提高社会认知度等措施,我们可以为探望权的正常行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从而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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