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嘉合说法丨浅析证据分类之“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发表时间:2024-09-12 11:46作者:廖毅 覃江琳

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分类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证据的性质和作用,从而更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本文将浅析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并分析其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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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定义



按照我国学界的理解,所谓直接证据,就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一个直接证据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的支持或协助就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全部内容。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能引起权利发生或消灭的具体事实,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在案件审理时,法官根据案件的主要事实构成裁判的小前提,再依据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作出最终的判决。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出借方为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签订的借据或是借款合同。但若在该证据灭失或者已难以获取的情况下,便可以通过若干间接证据相互佐证来印证借贷关系的存在。例如,第一,原、被告短信记录中,被告说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可以借给他2万元现金,原告表示手头上没有足额的现金,需要从银行取钱;第二,次日原告到银行取出2万元钱;第三,次日下午被告银行账户存入2万元钱。这些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这种线性联系就是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联系的一种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可知,在律师办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可以核实的相关事实,确保收集的证据推导出的结论,都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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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差异



(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不同。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不涉及任何中间环节,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的辅助或推理,这种直接性确保了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因为它能够直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减少了对其他证据依赖的需要,从而降低了因证据链过长或证据间矛盾而产生的证明风险;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是通过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来支持或反驳某个事实。

(二)对于其他证据的依赖性不同

       直接证据不需要依赖其他证据即可独立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在盗窃案件中,目击者直接看到某人拿走了失窃物品,目击者的证言就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需要依赖其他证据来形成完整的证明力,通过一系列推理和逻辑链条间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如果在盗窃现场发现嫌疑人的指纹,但没有目击者看到嫌疑人实施盗窃,那么这个指纹就是间接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言等)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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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



有学者认为,法官不能通过一次推理,依据直接证据直接获得裁判的小前提,实际上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要经过至少一次的推理与涵摄过程。那么在实务中,律师就有必要明确直接证据从客观事实到被赋予法律意义的推理过程,从而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事实上,直接证据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多个间接证据联合起来时,其证明力往往可以甚至超越单一直接证据。

        所以,在运用间接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证明规则和逻辑推理方法,仔细审查每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确保它们能够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以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证据间的矛盾而产生误判或错判。同时,应避免过度推理或主观臆断,因为间接证据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若过度依赖间接证据或进行不合理推理,可能会导致结论出现偏差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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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具体案例



结合参考案例,具体案情如下:原告声称是被告矿业公司持股100%的股东,但被告公司显名股东钟某某否认,原告虽承认没有书面或口头股权代持协议,但认为双方有代持合意,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法庭根据证据和庭审确认以下内容:(1)被告矿业公司办理探矿权证时原告参与并支付了相关费用;(2)原告和被告钟某某分别担任矿业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钟某某确认原告以董事长身份处理业务,未提出异议;(3)原告及其妻子向被告矿业公司出资,资金用于公司日常及经营开支,被告钟某某辩称款项为借款等民事关系,但未提供证据;(4)被告钟某某承认自矿业公司成立以来未分红,原告和钟某某均未获得股东权益,但股东权利不仅限于分红,还包括参与管理和投资决策,钟某某以原告未行使股东权利为由否认其股东身份不合理,原告发给钟某某的短信虽不能直接证明原告股东身份,但可作为双方法律关系的间接证据。

该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股权代持关系,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与名义权利人关系应基于控制力和财产归属判断,而非仅凭公示信息,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应考虑代持人是否实际出资和享有股东权利,原告作为实际股东提供了足够多的间接证据,包括参与公司事务和资金的实际投入,每种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构成要件,形成完整的证据网显示其为实际出资人,并参与或控制公司管理,就可以认定股权代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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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在处理复杂且证据多样的纠纷时,不仅需要精准地把握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与联系,更需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灵活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保案件事实得到全面、准确的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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