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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被继承人死亡后存在可领取的慰问金、共享费、医疗补助、工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尚未处理的钱款,能否直接作为遗产处理?

发表时间:2024-09-12 11:41作者:廖毅 覃江琳

在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名下可能存在多种尚未处理的钱款,如慰问金、共享费、医疗补助、工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这些钱款能否直接作为遗产处理,涉及到继承人的权益保护、发放主体的权益确认以及法律程序的规范适用。本期,我们将结合典型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以期为您答疑解惑。

01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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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是一位退休多年的工程师,于某年某月不幸去世。甲某在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其名下存在一系列尚未领取的款项,包括单位发放的慰问金、共享费、医疗补助、未领取的工资、预计支付的丧葬费以及根据相关政策应获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

甲某的子女乙、丙、丁在甲某去世后,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他们一致同意将甲某名下的房产和其他实物财产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割,但在如何处理这些尚未领取的款项上产生了分歧。乙认为所有未领取的款项都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丙则主张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应当另行处理,而丁则持中立态度,希望法院能够给出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乙、丙、丁三人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对甲某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尚未领取的款项进行分割。

作为发放慰问金、共享费、医疗补助、工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单位或部门,也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这些单位或部门表示,他们愿意在法院查明事实后,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款项,但前提是必须明确款项的性质和领取条件。

02
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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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本案中,法院对被继承人甲某名下可领取的慰问金、共享费、医疗补助、工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尚未处理的钱款,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审慎判断。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些钱款时,必须首先明确其性质、金额及领取状态,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其是否属于遗产范围,这是处理此类继承纠纷的关键。

首先,关于工资这一类型的钱款,法院明确指出,工资作为甲某生前的劳动收入,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处理。这一判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定义的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次,对于慰问金、共享费、医疗补助等钱款,法院认为其性质需要进一步查证。这些钱款可能涉及多种情况,如单位或部门对甲某或其家属的慰问、补助等,因此不能直接作为遗产处理。法院指出,需要通过向发放主体查询,明确这些钱款的来源、用途及性质,进而判断其是否属于甲某的个人合法财产。

再次,关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钱款,法院明确指出这些钱款不属于遗产范围。丧葬费通常用于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而一次性抚恤金则是对被继承人家属的抚恤,这些钱款并非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然而,由于有权分得的主体(即甲某的子女乙、丙、丁)与继承纠纷的当事人重叠,法院认为从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讼累的角度出发,可以一并处理这些钱款。但处理时仍应尊重发放主体的权益,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最后,法院认为,在钱款的发放主体、金额及领取情况尚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应直接参照其他遗产继承分割的情况预先予以处理。

03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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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向相关第三人发放主体查明确认慰问金、共享费、医疗补助、工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等钱款的性质、金额及领取条件后,属于遗产范围的部分,判决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不属于遗产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由有权分得的主体协商处理或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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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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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的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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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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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遗产的定义,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一规定是判断哪些财产属于遗产范围的基础。在本案中,工资作为甲某生前的劳动收入,显然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处理。而慰问金、共享费、医疗补助等钱款,则需要进一步查证其性质,以确定是否属于甲某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而判断其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其次,法院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确定了遗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在本案中,由于甲某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乙、丙、丁作为甲某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甲某的遗产。在分割遗产时,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原则上要求乙、丙、丁均等分割遗产。

再次,法院在处理继承权纠纷时,强调了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由于乙、丙、丁对甲某名下的钱款性质、金额及领取条件存在争议,法院建议他们先向发放主体查证相关情况,并在明确钱款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乙、丙、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此外,法院还注意到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不属于遗产范围的钱款。虽然这些钱款不属于遗产,但由于有权分得的主体(乙、丙、丁)与继承纠纷的当事人重叠,为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讼累,法院建议乙、丙、丁就该部分钱款的分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他们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最后,法院在处理本案时,还特别强调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性别如何,继承人在继承父母遗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确保了乙、丙、丁作为甲某的子女,在继承甲某遗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在处理本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涉及遗产继承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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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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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继承纠纷中,对于被继承人名下可领取的钱款,不能直接作为遗产处理。应先向发放主体查明钱款性质、金额及领取条件,并在确认其性质基础上判断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对于属于遗产范围的钱款,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对于不属于遗产范围的钱款,如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由有权分得的主体协商处理或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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