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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不同顺位法定继承人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后尚未履行,在先顺位继承人可否以协议系己方对在后顺位继承人赠与为由主张任意撤销权?

发表时间:2024-09-12 11:37作者:廖毅 覃江琳
嘉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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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遗产继承的实践中,不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往往因遗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当这些继承人通过协商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后,若其中一方尚未履行协议内容,是否允许在先顺位的继承人以该协议系其对在后顺位继承人的赠与为由,主张任意撤销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本期,我们将通过分析一则典型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参考。


01
案情概述

甲某因突发疾病不幸离世,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因甲某生前未立有遗嘱,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在甲某的法定继承人中,乙某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而丙某作为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当乙某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位的丙某才能够继承遗产。随后,乙某与丙某就遗产的分割问题进行了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乙某考虑到丙某的经济状况和生活需要,同意给予丙某一定的继承份额。双方经过多次讨论,最终达成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某将继承甲某的大部分遗产,而丙某则继承剩余的部分,并规定了具体的分配比例和交付时间。然而,在协议达成后,乙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其继承份额的交付义务。丙某多次催促无果后,乙某却以该协议系自己对丙某的赠与为由,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拒绝履行协议。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丙某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继承份额的交付义务。

02
法院观点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对乙某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明确了遗产分割协议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基于法定继承的顺序和原则进行,继承人有权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乙某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与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丙某就遗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这一协议并非简单的赠与行为,而是基于法定继承权对遗产的合法分配和安排。

其次,法院认为,乙某将遗产分割协议视为对丙某的赠与,并据此主张任意撤销权,是对协议性质的误解。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即只有赠与人负有给付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应义务。而本案中的遗产分割协议,则是基于法定继承权对遗产的合法分配,双方当事人均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乙某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承担了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继承份额的交付义务。这一义务并非基于赠与而产生的,而是基于法定继承权所产生的法律义务。

最后,法院指出,任意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的一项特殊权利,仅适用于赠与合同的特定情形。在本案中,由于遗产分割协议并非赠与合同,因此乙某不能主张任意撤销权。即使乙某在协议达成后反悔,也不能以赠与为由撤销对丙某的继承份额的承诺。因为这一承诺是基于法定继承权而产生的法律义务,而非简单的赠与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乙某将遗产分割协议视为对丙某的赠与,并据此主张任意撤销权,缺乏法律依据。

03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乙某应当按照遗产分割协议的约定,履行其继承份额的交付义务,将协议中约定的相应遗产份额交付给丙某。

04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05
法律分析

在本案的法律分析中,我们需要深入探讨法定继承权的本质、遗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性质、赠与合同的特点以及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首先,法定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产生的权利,它明确了在继承人去世后,其财产应如何在其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分割协议,作为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达成的合意,本质上是对法定继承权的行使和具体实现。因此,它并非简单的赠与合同,而是基于法定继承权的一种协议安排。

其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遗产分割协议中,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份额是基于其法定继承权而非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因此,乙某将遗产分割协议视为赠与合同并据此主张任意撤销权,是对协议性质的误解。

再者,任意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的一项特殊权利,它允许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适用于赠与合同的特定情形。在本案中,由于遗产分割协议并非赠与合同,因此乙某不能主张任意撤销权。

最后,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遗产分割协议一旦达成,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并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某按照遗产分割协议的约定履行其继承份额的交付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通过对法定继承权的本质、遗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性质、赠与合同的特点以及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范围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乙某将遗产分割协议视为对丙某的赠与并据此主张任意撤销权,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院判决乙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继承份额的交付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06
裁判规则

  遗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并非赠与合同,而是基于法定继承权对遗产的合法分配,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先顺位的继承人将其与在后顺位继承人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视为对后者的赠与,并据此主张任意撤销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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