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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被继承人去世前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多笔大额转账至某一继承人及其配偶账户的,这些钱款是否计入遗产范围?

发表时间:2024-09-12 11:29作者:廖毅 覃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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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遗产继承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继承人在去世前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情况。其中,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转账是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之一。然而,这种转账行为是否意味着相关钱款已经脱离了遗产范围,不再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的问题。本期,我们将以一则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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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张某是一位事业有成的企业家,在生前拥有丰厚的资产。张某去世后,其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大额转账记录引起了家族内部关于遗产分配的争议。经过法院的深入调查和核实,这些转账行为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情形。

首先,部分转账记录显示,张某在去世前的某段时间内,亲自前往银行办理了多笔大额转账,这些转账均发生在张某身体健康、意识清晰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转账记录清晰,没有迹象表明这些款项是借款或存在其他非遗产性质的特定用途。

然而,另一部分转账记录则显示,一些大额款项的转移并非由张某本人亲自办理。尽管银行方面表示已履行了代办手续,但张某的其他继承人对此表示质疑,他们认为张某在去世前的身体状况已经不佳,可能存在被误导或被迫转账的情况。这些转账行为的真实性和是否真正反映了张某的意愿,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张某的其他继承人认为,无论是张某亲自办理还是非亲自办理的转账,这些钱款均应计入遗产范围,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而接受转账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张某的儿子李某及其配偶王某则主张,张某亲自办理的转账属于赠与,而非遗产,而非张某亲自办理的转账则缺乏确凿证据证明是张某的真实意愿,因此也不应计入遗产范围。

     因此,为了明确这些转账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张某的其他继承人将李某及其配偶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这些转账行为进行认定,并确定这些钱款是否应计入遗产范围进行分配。


02

【法院观点】

在审理关于张某银行账户内大额转账是否应计入遗产范围的案件时,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形成了以下观点:

首先,对于张某亲自前往银行办理的大额转账行为,法院认为这些转账行为均发生在张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识清晰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继承人在生前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张某的这些转账行为体现了其生前的真实意愿和自主决定,是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因此,法院认定这部分由张某亲自办理的转账款项不再作为遗产进行处理,而是按照张某的意愿进行了分配。

其次,对于非张某本人亲自办理的大额转账行为,法院认为这些转账行为存在诸多疑问和不确定性。尽管银行方面表示已履行了代办手续,但张某的其他继承人提出了合理的质疑,认为张某在去世前的身体状况已经不佳,可能存在被误导或被迫转账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需要更加谨慎地判断这些转账行为的真实性和是否真正反映了张某的意愿。

同时,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非张某本人亲自办理的转账行为,代办转账者应举证证明这些转账是基于张某的真实意愿进行的。代办转账者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的,该部分钱款应被认定为张某的遗产,并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03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多笔非张某本人亲自办理的大额转账至李某和王某账户的钱款,应当计入遗产范围,由所有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0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的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05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关于遗产的定义和继承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对于张某银行账户内的钱款,我们首先要确定其是否属于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这些财产在张某去世时是否仍然存在。

接下来,我们需要考虑张某的转账行为是否影响其遗产的范围。对于张某亲自办理的转账部分,由于这些转账行为均发生在张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识清晰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这些转账行为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其生前对财产的自主处分。因此,这部分钱款在张某去世后不再作为遗产处理,而是按照张某的意愿进行了分配。

然而,对于非张某亲自办理的转账部分,我们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由于张某在去世前的身体状况可能已经不佳,可能存在被误导或被迫转账的情况,这些转账行为的真实性和是否真正反映了张某的意愿成为了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无法确认这些转账行为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些转账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张某的身体状况、转账时间、转账目的等因素,对这些非张某亲自办理的转账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在判断这些转账行为的效力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代办转账者是否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如果代办转账者无法证明这些转账行为是张某的真实意愿,那么这些钱款将被认定为张某的遗产,并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外,对于张某转账的钱款,如果属于张某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我们还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先进行分割。在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为张某配偶所有,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对于张某银行账户内的大额转账是否应计入遗产范围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综合考虑张某的转账行为、转账的真实性以及转账的目的和用途等因素,,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方能确保遗产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06

【裁判规则】

正常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理财产品等作为遗产处理。若被继承人生前银行账户内有大额转出的,相应钱款是否计入遗产应分情况处理:

1.银行转账行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继承人亲自办理,且无证据证明款项为借款或有其他特定用途,则钱款的转出应认定系被继承人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该部分款项不再作为遗产处理。

2.银行转账行为非被继承人本人作出,即便银行柜面已履行代办手续,也仍应进一步结合被继承人身体状况、转账时间、转账目的等综合判断转账行为是否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无法确认情况下,代办转账者应举证证明转账目的、用途,若无法合理解释则相应钱款应计入遗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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