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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继承人未办理继承手续,擅自处分被继承人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发表时间:2024-05-30 15:19作者:廖毅 覃江琳

在遗产继承的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继承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便擅自处分被继承人财产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可能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也可能对债权人造成损失。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为您答疑解惑。

甲某是一位老年人,他在世时未曾立遗嘱,因此其去世后的财产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甲某有两个子女,乙某和丙某,他们均为甲的直系亲属,自然成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然而,在甲某去世后不久,乙某和丙某却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而是擅自处分了甲某名下的部分财产。

具体来说,乙某和丙某在未通知其他继承人,也未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甲某的一处房产出售给了第三方,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自己的个人用途。此外,他们还擅自转移了甲某在银行账户中的部分存款,并将这些资金用于投资或其他消费。

甲某的债权人丁某在得知此事后,认为乙某和丙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丁某与甲某之间存在一笔未清偿的债务,而甲某的财产本是丁某实现债权的保障。由于乙某和丙某的擅自处分行为,丁某的债权变得岌岌可危,无法实现。因此,丁某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将乙某和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乙某和丙某的处分行为无效,并判决他们返还被擅自处分的财产,同时赔偿丁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首先,法院认为乙某和丙某作为甲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甲某去世后确实享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并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规则进行。这意味着,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先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并依法办理继承手续,才能正式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法院指出乙某和丙某在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甲某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乙某和丙某的处分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们无权处分甲某的财产。

最后,法院认为乙某和丙某的擅自处分行为不仅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而且侵犯了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丁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乙某和丙某明知自己无权处分甲某的财产,却仍然擅自进行处分,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客观上给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丁某造成了损害。因此,乙某和丙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返还被擅自处分的财产、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乙某和丙某在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被继承人甲某的财产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丁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确认乙某和丙某擅自处分甲某财产的行为无效;

2.责令乙某和丙某返还擅自处分的财产,如无法返还,则按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3.乙某和丙某需赔偿丁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对于乙某和丙某擅自处分被继承人甲某财产的行为,法院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并得出了明确的结论。

首先,从继承权的角度来看,乙某和丙某作为甲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甲某去世后确实享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并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规则进行。继承人需要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并依法办理继承手续,才能正式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乙某和丙某在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财产,明显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其次,从无权处分的角度来看,乙某和丙某在未取得被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甲某的财产,这构成了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这意味着乙某和丙某的处分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们无权处分甲某的财产。

再者,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乙某和丙某的擅自处分行为不仅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而且侵犯了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丁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乙某和丙某明知自己无权处分甲某的财产,却仍然擅自进行处分,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客观上给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丁某造成了损害。因此,乙某和丙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返还被擅自处分的财产、赔偿损失等。

此外,法院在裁判中还强调了继承人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的重要性。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利益,还要尊重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擅自处分被继承人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对继承人行为的规范和约束,维护了继承制度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法院通过对本案的法律分析,明确了乙某和丙某擅自处分被继承人甲某财产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决不仅是对乙某和丙某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他继承人的警示,提醒他们在继承过程中要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经验总结强调了处理继承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几个关键原则。首先,依法继承是核心,继承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不得擅自处分被继承人财产。其次,尊重他人权益是基本要求,继承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应充分考虑其他继承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再次,法律监督是保障,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维护了继承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最后,处理继承纠纷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确保案件公正、合理地解决。这些原则和经验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继承法律制度,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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