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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定机关是林业主管部门还是森林公安部门?

发表时间:2024-05-24 09:14作者:廖毅 覃江琳

作者:廖毅律师 覃江琳实习律师



提起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大家通常会联想到这是森林公安部门的职责。然而,森林火灾是一般的火灾吗?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定机关究竟是林业主管部门还是森林公安部门?接下来,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针对“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定机关是林业主管部门还是森林公安部门?”这一个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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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正)》(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修订)》(公安部令第121号)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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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首先,来看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发现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当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由此可见,从《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来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定机关。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则规定“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那么,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两相比较之下,两个规定产生了冲突,即森林火灾的事故调查究竟是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还是由森林公安部门进行?

其次,规定产生冲突时,应以立法位阶高者(即上位法)规定为准。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上述两个冲突的规定一个来自于《森林防火条例》,一个来自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比较两者的立法位阶可以发现,《森林防火条例》系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行政法规,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则是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的部门规章,因此,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森林防火条例》的立法位阶高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应以《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为准,即森林火灾的事故调查法定机关是林业主管部门,而非森林公安部门。

最后,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曾就此问题在2013年进行了批复。《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森林火灾事故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林公治[2013]3号)中明确:森林火灾的起因,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等情况,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评估,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不适用于森林火灾,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森林火灾的放火案、失火案,应当以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作为证据。

综上所述,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定机关是林业主管部门,而不是森林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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