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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合同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就一定以大写为准吗?

发表时间:2024-05-24 09:12作者:廖毅 覃江琳

作者:廖毅律师 覃江琳实习律师


近期,我们在接待客户咨询时又遇到合同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情形。可以说这类情况并非少数现象,在司法实务中也是经常会遇到并产生分歧争议的焦点问题。但是,不少朋友对这一问题存在误解,甚至个别朋友还会坚持认为这类情形下就应该以大写为准。为了让大家更深入理解和认知相关法律知识,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将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就“合同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就一定以大写为准吗?”这一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01
案情概述

原告殷某系从事鸡腿等鸡产品的销售,被告徐某伟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鸡腿等产品。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鸡产品欠款173998元正壹仟万叁仟玖佰玖拾捌元徐某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偿还上述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故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73998元及利息(以1739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该欠条中欠款数的大小写数额不一致,对此原告称其中的大写部分是原告书写的,属于笔误,其余部分是被告书写的,欠款数额应以小写部分的173998元为准。对原告主张的由被告书写的部分被告并没有提出异议,但以大小写不一致为由对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法院观点
02

本院认为,在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欠条是原告伪造的情况下,本院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虽然欠条中的大小写部分的数额不一致,大写部分的数额远远超过小写部分的数额,原告主张系其书写笔误合乎情理,因小写部分为被告自己所书写,且原告亦认可小写部分的数额,本院对原告按小写主张的欠款数额173998元予以支持。

03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殷某欠款173998元及利息(利息以17399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04
律师分析


一、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及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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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生活实践经验,合同上的大写金额相对于小写金额的稳定性更强,大写金额不易涂改或者书写错误;小写金额更容易被添加、更改或者书写错误。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采纳大写数额作为定案裁判依据,这也可能造成一些朋友错误地将这一现象机械式地理解为“以大写为准”。

其次,司法实践中只有法律适用,从未有过“以大写为准”的法律规定,也不代表没有例外情形。本案就是典型的大写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最终法院采纳小写金额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例,该案正是法官结合日常习惯生活经验、逻辑推理,认定案涉交易价值与大写金额明显不符,进而采信小写金额。

最后,当出现合同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情形时,应当先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亦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合同上下文相关条款、合同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综合判定。

裁判规则总结
05

当合同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合同上下文相关条款、合同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综合判定。一般情况下,因为合同上的大写金额相对于小写金额稳定性、可信度更高,法院一般会按照大写金额予以认定,但当案涉交易价值与大写金额明显不符时,法院可能采纳小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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