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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消费者权益保护你了解多少?

发表时间:2023-12-25 10:14作者:唐妮娜律师

Consumers'rights


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是所有人不可避免需要进行的活动,而消费者相比于经营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利往往很容易被侵犯。对此,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很多人可能根本不清楚消费者到底享有哪些权利,不经意间在各种消费活动中权利已然受到侵犯。因此,本文从消费者的角度,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常见案例来共同学习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

#1
作为消费者了解自己有享有哪些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以下九大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方面。人身安全权,是指大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不仅是大家购买的商品是安全的,更重要的是购买的商品以为的其他财产的安全不受损害。
经营者必须提供符合国家安全、行业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存在不合理的缺陷和安全隐患,这个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一个前提,也是最重要的。
侵权举例:销售不卫生、有毒有害的食品,假药假酒,劣质电器爆炸、漏电,化妆品有毒有害,营业场所不安全等等
    2.知悉真情权(或称知情权、了解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可以了解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跟消费者利益的一切相关信息,消费者都有权利去了解,而且保证信息是客观的。反过来说经营者能不能只让消费者了解他只想让消费者了解的信息呢,当然是不可以的。这时候的消费者了解的是片面的信息可能会做出错误的选择,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的。
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侵权举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以次充好、“三无”产品,谎称降价、实际上是先提价再打折等等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享有比较、鉴别、挑选等等。
侵权举例:强行搭售商品、谢绝自带酒水、设定最低消费200元等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侵权举例:缺斤少两,以假充好,强制销售,谎称降价、实际上是先提价再打折,禁止自带酒水等等
    5.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受教育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侵权举例:比如相馆、美容院,未征得消费者本人的同意,将消费者的相片用于橱窗广告展示,或者商店怀疑消费者偷了东西,要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等等对人格尊严进行侵犯的行为。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经营者的行为不满意,可以对其进行监督、批评,还可以向相关单位进行检举、控告。


#2
常见的消费者侵权案例
1.消费欺诈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二手“某知名品牌耳机”的交易信息,称该耳机系其外出旅游时在官方专营店购买其他产品赠送的全新正品,现闲置低价转让。高某获知该信息,通过二手交易平台与杨某达成交易,但是收到耳机后,发现系假冒产品,认为杨某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已支付的购物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销售的“二手商品”确系假冒产品,且杨某短时间内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款无线耳机40余笔,交易金额超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某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杨某行为应认定为商业性经营行为,而且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高某主张杨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故判令杨某退还高某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即“退一赔三、500保底
律师评析
本案的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欺骗高某购买假冒品牌的耳机,实质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高某的目的是在二手市场以较低价格买到别人闲置的优质产品,但是杨某以个人闲置物品为幌子,从事的却是经营性的二手交易业务,且提供的商品与宣称的品牌、质量完全不一致,导致高某的购买目的落空,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高某得以要求杨某退还货款并请求三倍价款的赔偿。
2.食品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2日,王某购买了某公司在XX商城XX店销售的“鹿茸片全蜡片”四盒,实付款1872元。该网店描述商品为“鹿茸片全蜡片含血足营养丰富¥468.00源自吉林长春鹿茸整枝切”,商品外包装描述为“岁古鹿茸·源自东北鹿场”。王某与卖家的聊天记录记载,卖家称“自家养殖,不是野生”“自家鹿场直销”。王某收到商品后认为某公司销售的梅花鹿鹿茸没有取得野生动物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另查明,梅花鹿系第一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列明的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制品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梅花鹿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论出售或经营利用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及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并提供检疫证明。案涉商品为鹿茸片,符合食品的特征。某公司作为经营者对其销售的鹿茸片未提供专用标识及检疫证明,应认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某公司向王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也即“退一赔十,1000保底”
律师评析
本案中,某公司对出售的鹿茸片未提供专用标识及检疫证明,法院判处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惩,有助于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特别提醒,消费者应到正规场所购买食品,注意查看保质期、食品配料表等信息,避免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人身损害。


#3
消费者权利被侵害时维权途径如何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在权利损害时,可以立即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达成大家都满意地解决纠纷的模式。这是最快捷、最理想的纠纷解决途径。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在协会和组织的帮助下,居中调解,效果可能更好,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要求相关部门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以此倒逼经营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可拨打投诉热线12315。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具有快捷性,高效性优点。但是该途径适用的前提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同意采用此方式解决纠纷并达成仲裁协议。
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诉讼手段合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一方未主动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以上5种途径都需要保留好跟经营者交易的单据、发票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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