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嘉合说法丨劳动用工之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23-12-18 11:12作者:蒋林超律师
#01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01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0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3.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02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01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02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包含加班工资。


03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高年限?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年限限制。但是,当用人单位向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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