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嘉合说法丨一文搞清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发表时间:2023-11-16 10:34
图片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据此,如果项目为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必须进行招标且需为有效的招标。必须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样,经过串通投标、实质性谈判后履行招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属于中标无效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也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本律师从相关法律规定中对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规定进行了收集和整理,分享给大家供参考:


PART.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有三大类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我们来具体相关法律法规对三大类项目的规定内容。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1、三大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哪三类?

第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对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的具体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以下情况符合其中之一,则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两类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三条对必须招标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以下情况符合其中之一,则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招标的具体范围”,国家发改委又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在其中的第二条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2.关于三大类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满足的规模条件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三大类项目必须招标的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是必须进行招标的: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中,上述第(二)项中,重要设备、材料的范围有哪些?一些法律条文也进行了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文)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关于上述“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的内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而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


PART.
02

属于政府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第一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区统一为3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即,广西政府采购数额标准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即,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PART.
03

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