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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遗产,是否仅需析产后确认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还是应当同时对不动产进行分割?

发表时间:2024-09-12 11:34作者:廖毅 覃江琳

      在不动产遗产的继承中,若遗产涉及与他人共有,如何处理此类继承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共有物分割与继承的法律规定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本期,我们将通过分析一则典型案例,探讨在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遗产,是否仅需析产后确认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还是应当同时对不动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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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兄弟姐妹,二人共同继承了父亲遗留的一套与第三人王某共有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父亲与王某名下,双方各占50%的份额。李某认为,作为继承人,自己有权继承父亲在该房屋中的份额,并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张某则认为,应先进行析产,确定各自继承的份额,再行考虑是否分割。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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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在审理本案时,法院对继承纠纷中涉及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权衡。法院认为,此类继承纠纷的处理,不仅涉及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不动产的稳定性和交易的便捷性。因此,在继承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时,需要明确遗产的范围,同时也要合理有效地进行分割。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遗产即为被继承人与第三人王某共有的房屋。由于该房屋为不动产,且存在共有关系,因此,在继承开始前,必须首先进行析产,以明确被继承人在该房屋中的具体份额。析产的过程不仅是为了确定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更是为了明确遗产的范围和性质,为后续的继承分割提供清晰的基础。

其次,法院认为,析产并不仅仅是为了确定份额,更重要的是为了明确遗产的属性和处理方式。在本案中,由于遗产涉及与他人共有,因此,在析产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和其他共有人的权益。这要求在析产时,既要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继承人的权益,又要充分考虑到共有关系的实际情况,确保析产结果的公平合理。在明确了遗产的范围和属性后,法院认为应当直接对不动产进行分割。这是因为,不动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分割方式往往涉及到实物的转移和产权的变动。如果仅仅确定继承人的份额而不进行分割,将无法实现继承权的实际行使,也无法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析产完成后,法院应当直接对不动产进行分割,以确保继承人能够实际获得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在分割不动产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到共有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如果共有人能够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照其约定进行分割。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最合理的分割方式。在本案中,由于房屋为不动产,且涉及第三人共有,因此,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对实物进行分割。如果实物难以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价值,则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分割,并将所得价款按照继承人的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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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各自继承被继承人在房屋中的份额,并判决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分割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则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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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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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处理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遗产继承纠纷时,我们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遗产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遗产即为被继承人与第三人共有的不动产。因此,要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益,首要任务便是进行析产,即明确被继承人在该不动产中的具体份额。

其次,在析产完成后,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对不动产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零四条为不动产的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这意味着在分割不动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用途和价值,避免对不动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而第三百零四条则详细规定了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和价款分割。在本案中,由于不动产具有特殊性,如果双方能够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优先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然而,如果实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那么应当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了继承的顺序和依据,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等。在本案中,如果存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应当优先按照遗嘱或协议进行处理。然而,在没有遗嘱或协议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则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同时,也需要额外提示,继承纠纷中若继承人在继承基础上要求一并分割房屋,其他继承人亦不反对或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再适合保持共有关系的,为避免讼累,人民法院可以在充分行使释明权后,在符合分割条件情况下采取拍卖、变卖或在确认房屋价值基础上通过折价补偿等方式对房屋予以分割。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处理此类继承纠纷时,法院应当遵循公正、合理和有效的原则。在确定遗产范围、分割方式和继承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和利益,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法院也应当注重处理效率,尽快解决纠纷,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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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在处理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遗产继承纠纷时,应当首先进行析产,明确被继承人在该不动产中的份额;然后直接对不动产进行分割,而无需等待继承人之间就继承份额达成一致意见。分割方式应当优先考虑对实物进行分割;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实物难以分割的,则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分割。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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