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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企业为离职员工代缴社保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24-05-24 09:38作者:廖毅 覃江琳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员工离职后,企业与离职员工签订所谓“挂靠社保协议”,从而达到企业为离职员工代缴社保的目的。那么,对于企业与个人而言,企业为离职员工代缴社保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接下来,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针对这一个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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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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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 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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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社保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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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法定义务,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回归到今天的问题,离职员工与企业之间因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离职员工自愿缴纳社会保险,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即使企业与离职员工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挂靠社保协议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双方已经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该挂靠社保协议将会由于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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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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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风险:非企业员工挂靠社保,如非员工要求确认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非企业员工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社保缴费凭证等证据,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企业会面临败诉风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风险:《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其后果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三)刑事责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企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情节严重的,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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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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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责任风险:《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如前所述,后果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风险:如前所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将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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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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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离职员工在离职后自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离职员工不可通过签订挂靠社保协议的方式来实现企业为离职员工代缴社会保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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