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嘉合说法丨物业公司清理流浪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发表时间:2024-05-24 09:37作者:廖毅 覃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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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往期文章分析讨论中,我们提到了物业公司疏忽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区内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则物业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就有网友询问物业公司把自己饲养的宠物猫当作流浪动物给清理出小区了,至今仍未能寻回,是否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同样,也有物业公司询问如何正确识别并清理小区内的疑似“流浪动物”才能避免风险。今天,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将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就“物业公司清理流浪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否应当赔偿?”这一问题,为您分析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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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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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租住在被告A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2020年10月19日晚上8时45分,“物业服务微信群”中有一业主发了一张图片,并称“这个猫好厉害,不知道是坐电梯上来的,还是爬楼梯上来的,25楼”,另一业主回复“@楼栋管家麻烦清理出去,晚上遇到怪吓人的”。当晚9时左右,A物业保安找到案涉猫并送出小区外。2020年10月20日上午11时30分吴某发现案涉猫丢失,去物业处询问,物业告知其可能有发现,但需等当事保安上班后询问处理方式。后双方对案涉猫的丢失的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吴某认为该损失系A物业导致,遂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吴某丢失的金吉拉品种宠物猫损失及抚养补偿共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物业辩称:一、我司工作人员是接到业主在小区物业管理群投诉后,依据物业服务职责,前往处理相应问题;二、工作人员是在29楼找到猫只的,原告住在21楼,楼层相隔有一定距离;三、我司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并处理猫只的时间是19日21点左右,原告直到20日临近中午时分才发现自己的猫只丢失。原告自身饲养的宠物丢失,自身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原告自身存在的问题;四、猫身上没有铭牌,也没有挂宠物绳,更是原告自身饲养宠物过程中存在的另一大问题;五、被丢失的猫只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像宠物猫,反而像是流浪猫,特别是小区已多次发生猫、狗伤人事件,工作人员正是依据工作职责,对猫进行了妥善处理,是尽到自己物业服务职责。因此,猫的丢失原告自身应承担看管不力导致丢失的后果,我司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己履行自己的物业服务职责,因此,我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1、2019年4月16日吴某以8000元的价格在购买一只品种为金吉拉的猫。吴某饲养时未对该猫挂铭牌。2、案涉小区发生过流浪猫伤人事件并在该小区微信群里引起业主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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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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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法受到保护时,其亦应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本案中,吴某购买了案涉宠物猫,系吴某的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案涉猫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吴某亦需要对该猫承担其相应监管义务。首先,吴某自身未履行对其财产的监管义务,亦未对该猫采取挂铭牌的措施,以致该猫在遗失情况下他人无法辨别其系个人财产;其次,A物业接到其服务范围内业主的请求,驱逐猫咪的行为系其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责,其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该猫丢失导致吴某财产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综上,对吴某主张A物业赔偿丢失宠物猫的财产损失及抚养补充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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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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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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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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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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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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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实务中物业公司正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典型案件,双方争议焦点即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可以逐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理解:

首先,依法认定“饲养动物”与“流浪动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将对最终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

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基于判定该猫系“流浪动物”进而采取必要措施所引发。正是基于这一前提,物业公司所采取的后续措施方才有法律依据。如果认定该猫为业主饲养的“宠物猫”,则物业公司应当知晓其存在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此时若再采取本案措施,则明显不当,实际对他人财物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措施。

其次,吴某作为涉案宠物猫的饲养人,应当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责任,现因其过失导致损失,应当自担责任。

吴某在本案中主张:第一、他的宠物猫是纯白色的,虽然没有悬挂铭牌,但是身上干干净净,根本不像流浪猫;第二、物业作为专业认为,在25层楼发现精心打理过毛发的白色宠物猫应当能够在第一时间想到是某户业主家走出来的,不应当在没有发出任何声明的情况下直接私自处理;第三、他也交了物业费,但是物业却没有把他拉入物业群,这导致他没有在第一时间内看到群里的信息,属于管理失职;第四、他走失的猫,在法律上来说,属于遗失物。物业应当妥善保管,没有妥善保管,也没通知他人,也没有报警,而是私自处理,构成侵权。

对于吴某的主张,我们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及时回应业主的合理诉求是其物业服务内容之一,系其职责所在。业主发现案涉猫后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物业公司及时进行处理,这是业主的合理诉求。物业公司在发现业主反映的流窜猫咪时,该猫咪身上并无任何铭牌或能够确认猫咪身份的物件,对一名普通公民,法律不能强求每个人都具有识别猫咪的专业知识,并能够判断涉案猫咪是流浪猫还是被人饲养的宠物猫,因此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涉案猫咪作为流浪猫处理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并无不当。物业公司将涉案猫咪抓住并送出小区,系正常合理的处理方式。同时,对于此类“流浪动物”,物业公司也没有保管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吴某的宠物猫走失,系其自身管理不当导致,不能归责于他人,吴某应该庆幸其宠物猫在走失期间未发生伤人等严重事件,否则吴某将会承担动物致害侵权责任。A物业公司派人将涉案宠物猫抓住并送出小区系其职责所在,并不存在过错。吴某要求至尚物业公司赔偿其购买宠物猫及养猫产生的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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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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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饲养动物”与“流浪动物”,应当按照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标准和要求进行。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为履行小区安全保障义务,清理流浪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清理流浪动物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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