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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说法丨国有股东通过定向减资退出目标公司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发表时间:2024-05-24 09:33作者:廖毅 覃江琳

在现实中,国有股东通过定向减资退出目标公司不仅受《公司法》的法定条件约束,也会受到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国务院国资委于2021年12月2日关于“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公司减资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国有股东退出所投资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那么,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原则的情况下,究竟国有股东通过定向减资退出目标公司是否需要进场交易?接下来,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将针对这一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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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定向减资?

在实务中,从股东减少的出资比例是否相同的角度,公司减资可以分为等比减资和不等比减资。等比减资又称等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是公司减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保持不变的减资方式。不等比减资又称不等比例减资、不同比例减资,是公司的减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的减资方式。不等比减资常见于股权投融资活动中。投资人因未能实现投资目的、触发对赌条款、股东矛盾加剧、股权转让无法完成等原因,要求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协议约定通过减资决议对投资人进行减资,实现退出目标公司的目的。由于这种减资通常仅针对特定股东(投资人)进行,故又多被称作定向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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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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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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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强制进场交易原则

强制进场交易原则最早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号,现已失效)第四条中规定确认,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这一原则在2008年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强制进场原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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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进场交易原则约束的范围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了三类。第一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即企业产权转让)。第二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即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第三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即企业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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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及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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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强制进场交易原则实际上规制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即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并不涉及减资行为。除此之外,以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为例,其仅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进场交易,并未规定国有股东定向减资也必须进场。故而,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章并无明确规定国有股东定向减资需要进场交易。定向减资实际上导致了公司股权架构产生变化,减资份额在各股东之间重新分配的结果,也不存在交易对象,因此实务中主流观点均认为定向减资不需要进场交易。

但是,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国有股东定向减资如在场外完成,实质上相当于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股权,而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令、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文件等规定对国有资产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有着严格限制,而在股权投融资领域,国有股东作为投资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具备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股权的条件。对此,我们认为,减资与股权转让无论在实施主体、法定程序方面,还是在造成后果、责任承担等诸多要素上,均有着显著不同。将二者相提并论,既无理论依据,亦缺乏有说服力的实证。

同时,经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在实践中已有多起国有股东通过减资方式实现退出公司的案例,如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减资退出参股公司(2017年12月)、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减资退出参股公司(2017年12月)、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减资退出参股公司(2018年4月)、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减资退出参股公司(2019年9月)等。根据已披露的信息,在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国有股东定向减资案例中,程序中均无进场交易这一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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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小结

综上所述,关于国有股东定向减资是否应当进场的问题,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并无明确规定,国有股东通过定向减资退出目标公司不需要进场交易。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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