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嘉合说法丨离婚后应当如何提出增加抚养费请求?

发表时间:2024-05-24 09:29作者:廖毅 覃江琳

在我们的日常咨询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关于增加抚养费的相关问题,随之我们也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于离婚时已经协议约定或者经法院判决抚养费具体数额后能否再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如何提出合理主张等问题存在误解和困惑。因此,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将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就“离婚后应当如何提出增加抚养费请求?”这一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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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

2016年3月1日孙某2与被告周某协议离婚,内容为:1、孙某1(2009年2月16日出生)归孙某2抚养教育,周某每月付给儿子800元抚养费直到儿子大学毕业为止;2、婚后无共同财产;3、无房;4、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随着社会发展,生活用品的物价不断提高,六年前的800元生活费已远远不足现在的生活费,原告孙某1遂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增加抚养费每月1376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周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没有固定工作,房子也是租的,我还有负债(因做生意赔了十多万),还有个身患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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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父母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抚养费用的合理要求。原告父亲与母亲离婚七年,经济、物价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告尚在校接受初中教育,抚养费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增加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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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1134元;驳回原告孙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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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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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分析

首先,本案系抚养费纠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人为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基础身份要求为“子女”。原告孙某1本人作为被告孙某2的未成年子女,根据法律规定有要求其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其次,父母离婚后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由给付者的经济能力而确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每个人的经济状况都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要求,也就是说,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抚养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在离婚后提起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过程中,如何充分、全面、有效提交孩子实际生活需要的证据是关键一步,这些证据最终将有助于法院理解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和需求,从而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提交“孩子实际生活需要的证据”的建议:

1.生活费用明细:提供一个详细的孩子生活费用清单,包括但不限于食物、衣物、住房(如租金或房贷)、交通(如上下学交通费)、医疗保健、教育费用(包括学校学费、书本费用、课外辅导费用等)、兴趣班费用等日常开支,并附上相应的票据或收据作为证明。

2.教育需求:提供孩子的教育相关文件,如在读学校的证明、成绩单、特殊教育需求的评估报告(如存在),以及任何与教育相关的额外费用证据。

3.医疗需求的证据:如果孩子有特殊的医疗需求,提供医疗报告、处方单、疗程说明及相关费用收据。

4.特殊情况说明:如果有特殊情况影响了孩子的生活费用(如残疾、慢性疾病等),需要提供具体说明和相关的医疗或专家评估报告。

5.法律文件:提供离婚时的判决书或协议,特别是原抚养费的决定部分,以及任何证明你所主张的追加抚养费需求增加与原判决或协议设定的情况有所改变的证据。

6.生活水平的证据:提供反映孩子及监护人生活水平的证据,如住房条件、日常生活照片等,证明原定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孩子正常的生活需求。

          提交证据时,需要确保所有文件都是真实有效的,并且尽可能具有说服力。建议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收集、整理和评估这些证据,以确保它们在法庭上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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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裁判规则总结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抚养子女一方应负担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确定后不宜变动,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给付比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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