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嘉合说法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配偶代为签署放弃遗产同意书是否可以视为继承人已放弃继承?

发表时间:2024-07-09 15:44作者:廖毅 覃江琳
图片

     在遗产继承的法律实践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当继承人的配偶代为签署放弃遗产同意书时,这一行为是否能够有效代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本期,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以期为您答疑解惑。


图片
01
案情概述

图片

      被继承人A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作为遗产。A有两个子女B和C,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继承开始后,B的配偶D拿出一份署名为B的放弃遗产同意书,声称B已决定放弃继承A的遗产。然而,C对此表示质疑,认为D无权代表B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遂将此事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确认B的继承权。


02
法院观点

图片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对D代为签署放弃遗产同意书的行为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分析。

首先,法院强调了继承权的专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是继承人基于与被继承人的特定亲属关系而享有的个人权利,具有极强的专属性,不能随意转让或放弃,更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

其次,法院进一步探讨了代理行为的适用范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允许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这一规定并非没有限制。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人身属性、需要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放弃继承权,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代理。这是因为,这些行为涉及到个人的重大权益和身份关系,必须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本案中,D并非B的法定代理人,且放弃继承权并非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事务,而是一项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决定。因此,D无权代表B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她所签署的放弃遗产同意书,虽然在形式上看似完整,但由于缺乏B的真实意愿和有效授权,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法院还注意到,虽然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一些代理行为,但这种代理通常是基于日常生活的便利和习惯,而非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放弃继承权并非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事务,它涉及到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具有高度的个人性和专属性。因此,不能仅凭夫妻之间的日常代理关系就认定D有权代理B放弃继承权。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为D代为签署的放弃遗产同意书不能视为B已经放弃了继承权。这一行为违反了继承权的专属性原则,也违反了民事代理行为的基本要求。因此,该同意书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无效。


03
裁判结果

图片

   法院认定D代为签署的放弃遗产同意书无效,B的继承权并未因此丧失。法院最终判决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B和C共同继承。


04
相关法律依据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的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05
法律分析

图片

在本案的法律分析中,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继承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专属性质,它不能随意被剥夺、转让或放弃,除非是基于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一规定强调了放弃继承权的自愿性和明确性。

具体到本案中,D作为B的配偶,并非B的法定代理人,她无权代表B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尽管D声称B已经决定放弃继承,但这一声称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尤其是缺乏B本人的书面表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放弃继承权,不得代理。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继承人本人在放弃继承权问题上的决定权,排除了配偶或其他非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

在分析了上述法律规定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D代为签署的放弃遗产同意书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继承权的专属性质和放弃继承权的法定要求。既然放弃遗产同意书无效,那么B的继承权并未因此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B作为A的直系子女,有权依法继承A的遗产。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B和C共同继承,这一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此外,本案的裁判结果强调了继承权的专属性质和放弃继承权的法定要求,明确了配偶或其他非法定代理人在继承问题上的无权代理地位。这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06
裁判规则

图片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配偶或其他非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放弃遗产同意书的,不能视为继承人已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应当遵循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并由继承人本人亲自实施。如果继承人未能亲自实施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视为接受继承。




特别声明

    本文章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系列文章为本所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本系列文章的任何内容或图片,请注明出处。




---end---


律 所 地 址

Address of the new firm

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1号华润置地金融大厦A座24层

桂林置地金融大厦



律所简介
         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于1994年成立,现办公地址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1号华润置地金融大厦A座24层,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及广西律师协会确定的“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建设试点单位。律所2019年成立法律顾问服务中心、民商事诉讼部、重整清算部共三个专业业务部门,2020年实行一体化改革,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实用性、及时性,是桂林率先以公司化运营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图片


公众号